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龙检公刑诉〔2019〕23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街**号楼**单元**号,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号楼**单元**。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被龙港区人民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6日被龙港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9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行政拘留;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8月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7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贩卖毒品罪
(1)2019年3月19日19时,被告人刘某甲在山城露园小区向刘某乙贩卖冰毒0.8克,获利人民币600元;
(2)2019年3月20日16时,被告人刘某甲在山城露园小区向刘某乙贩卖冰毒0.8克,获利人民币600元;
(3)2019年3月23日20时,被告人刘某甲在山城露园小区向刘某乙贩卖冰毒0.8克,获利人民币600元;
(4)2019年3月25日11时,被告人刘某甲在山城露园小区向刘某乙贩卖冰毒0.8克,获利人民币595元;
(5)2019年3月27日9时,被告人刘某甲在山城露园小区向刘某乙贩卖冰毒0.8克,获利人民币600元;
(6)2019年3月29日18时,被告人刘某甲在山城露园小区向刘某乙贩卖冰毒0.8克,获利人民币600元;
2.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8年5月22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其位于山城露园的家中容留朱某某、关某某吸食冰毒;
(2)2018年中旬,被告人刘某甲在其位于山城露园的家中容留王某某吸食冰毒。
(3)2019年2月,被告人刘某甲在其位于山城露园的家中容留杨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多次贩卖毒品、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志军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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