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0月16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在陆某某城新中医院、马街镇等处多次贩卖毒品小麻给吸毒人员伏某某、郑某某吸食。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伏某某、郑某某的证言;4.辨认、扣押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3年至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关芬
2020年2月12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在羁押于陆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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