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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贩卖毒品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里**号。因吸毒,于2020年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本市丰台区三环新城小区门口路边,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宋某某(另案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一包。后在北京市丰台区玉泉营居然之家停车场内,被告人刘某甲将上述所购毒品以人民币1500元价格贩卖给刘某乙。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净重0.68克。

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1月8日17时许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长辛店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其到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涉案物品照片、社区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尿检照片、微信账号信息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手机通讯记录截图、滴滴打车记录截图、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吴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宋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手机数据鉴定;5.搜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被告人刘某甲、证人刘某乙、宋某某的辨认笔录,毒品提取、封存、取样、称量的笔录;6.视听资料:毒品提取称量视频、约购毒品视频、抓获录像、讯问视频、尿检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人口信息查询表、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羊琳琳

检察官助理耿  欣

2020年5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赃证物处理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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