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Z11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200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海山中学学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20年5月26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其QQ 47018436以返利活动“冲100元返888元、冲200元返1888元”为由,伙同同案人QQ 479412897等人(另案处理)诱骗被害人韦某某(QQ 2593864080)向其转账,先后骗走被害人韦某某共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6418.16元。
2、2020年5月4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其QQ 47018436以“低价出售手机”为由,伙同同案人“客户哥”(另案处理)等人诱骗被害人林某某(QQ 2517848049)向其转账,先后骗走被害人林某某共4588元。
案后,被告人刘某甲家属已退还被害人韦某某、林某某被骗款项共21006.16元,并取得两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刘某甲在饶平县海山镇海山中学被民警现场传唤归案。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刘某甲的证言;4. 被害人韦某某、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在互联网上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晓敏
检察官助理:李钦煌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详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