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71995********,达斡尔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外卖骑手,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黑龙江省富裕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5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刘某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孙某某、王某甲、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组建网络兼职诈骗集团,利用蚂蚁网盟为依托,开发微信息、微助手、微聊、微端等软件作为犯罪工具,在网上发布虚假兼职信息,以提供小额佣金任务的方式吸引被害人注册软件,后以激活费、升级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财物并层层分成。该犯罪集团按推广、培训、急聘、客服等分工合作,其中推广员负责发布虚假兼职信息吸引被害人下载、注册软件,培训员负责接待并引导被害人缴费成为会员,被害人一次缴费99元人民币(下略)成为VIP会员,推广员分成55元,二次缴费成为钻石会员,推广员分成20元。
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受雇为该集团的推广员,通过微信、QQ等互联网途径散发招聘抄单员、录入员无需押金等虚假广告,骗取他人进入蚂蚁网盟注册并缴纳费用,共计骗取被害人437580元,个人非法获利243100元。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刘某甲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主机一台、手机一部;
2.书证:起诉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归案说明等;
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乙、徐某某、刘某乙、张某乙、韩齐贤、钟某某、罗某某、段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电子数据:手机截图、蚂蚁网盟平台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同时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跃炜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龙游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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