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361号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云阳县**大道**宿舍**幢**。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7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同年7月1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同年7月30日。因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7月30日退回云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云阳县公安局于同年8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同年9月3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同年10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20年4月,被告人刘某甲冒充女性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刘某乙、刘某丙等人为好友,通过聊天骗取被害人信任,与被害人建立“恋爱关系”或者“亲戚关系”,后以讨要节日红包、生日红包、充话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期间,刘某甲骗取被害人刘某乙、刘某丙等329人共计44741.26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刘某甲冒充女性,化名“刘某丁”主动加被害人刘某乙为微信好友,以恋爱名义骗取刘某乙信任,又以刘某丁弟弟刘某甲的名义加刘某乙为好友。之后刘某甲利用两个假身份以交水电费、充话费、讨要节日红包等理由骗取刘某乙共计10120.28元。
2.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冒充离异女性,化名“刘某戊”主动加被害人刘某丙为微信好友,以恋爱名义骗取刘某丙信任,之后刘某甲以讨要节日红包、见面路费等理由骗取刘某丙共计1635.4元。
3.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冒充离异女性,化名“刘某己”主动加被害人刘某庚为微信好友,以恋爱名义骗取刘某庚信任,之后刘某甲编造理由骗取刘某庚100元。
4.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冒充女性,化名“刘某己”主动加被害人黄某某为微信好友,以恋爱名义骗取黄某某信任,之后刘某甲以充话费、讨要车费等理由骗取黄某某共计552元。
5.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冒充离异女性主动加被害人刘某辛为微信好友,以恋爱名义骗取刘某辛信任,之后刘某甲以充话费等理由骗取刘某辛共计420元。
6.2017年11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冒充离异女性,化名刘某丁与被害人王某某成为微信好友,以恋爱名义骗取王某某信任,之后刘某甲以讨要生日红包等理由骗取王某某共计1797.15元。
7.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冒充女性主动加被害人蒋某某为微信好友,以恋爱名义骗取蒋某某信任,之后刘某甲以充话费等理由骗取蒋某某共计526元。
8.2017年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还冒充离异或者单身女性主动加被害人吴某某等322名被害人为微信好友,与被害人建立“恋爱关系”或者“亲戚关系”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讨要节日红包、充话费、交水电费等理由骗取吴某某等322名被害人共计29590.43元。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刘某甲以“刘某己”弟弟的身份与被害人刘某庚在云阳县百乐门KTV芝加哥包房见面,刘某庚发现刘某甲诈骗的事实后不准其离开包房,刘某甲怕被打遂报警求助。民警到达现场后抓获刘某甲,刘某甲向民警供述了其诈骗刘某庚100元的事实。之后民警从刘某甲手机中发现刘某甲涉嫌诈骗刘某乙等人,经审讯,刘某甲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乙、刘某庚、刘某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5.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及刘某甲手机电子数据、刘某甲微信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刘某甲违法所得财物,应当责令退赔;两部手机系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刘某甲系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刘某甲系诈骗老年人、多次诈骗,酌情可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瀚
检察官助理:蒋武军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2.卷宗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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