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诈骗案)_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4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郓城县**街道**路**巷**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2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案发,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已经将存款存入郓城县某某银行的事实,通过开具未加盖银行公章的手写存款单的方式,骗取23名村民人民币共计1009900元,被告人刘某甲将上述钱款以做生意、赌博、为情人买房等方式消费、挥霍,后被害人找其还款时,刘某甲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手写存款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周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刘某丙、李某甲等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守洋

2020年3月10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