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Z210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88********,蒙古族,大学文化,赤峰市松山区**局合同工,户籍所在地赤峰市松山区,捕前住赤峰市松山区**家园**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在其居住的赤峰市松山区**家园**号楼**单元**室,使用虚假的身份和提供虚假的地址在淘宝网上购买商品,利用淘宝网七天无理由退货机制和韵达快递允许验货、拒收及快递到投递点还允许先不签收、等验货之后再签收的方便条件,在快递员投递后延迟签收,期间伪装成美团外卖的身份到投递点将快递取出后将快递内的商品调包或取出一部分,再将调包后的商品和剩余的商品退回并申请退款的方式进行诈骗,合计骗取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5131.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牙膏、显卡等物证;2.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任某某、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6.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宁
检察官助理:相海琪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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