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19〕52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6日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刘某甲担任陕西**有限公司**店店长,2018年3月起,被告人刘某甲在该店内故意隐瞒房屋(坐落于西安市灞桥区酒十路**号楼**幢**室)交易真实情况,谎称需要缴纳按揭担保费用、房屋首付款、追加首付款,交易税费等,先后骗取佘某某共计人民币446910元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及银行卡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佘某某的陈述。
3、证人孙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成辉
2019年11月8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