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发布虚假招嫖信息,多次实施诈骗,骗取他人钱款共计3388元,具体犯罪事实为:
1.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刘某甲通过QQ号179071****,昵称:“丽**”添加了被害人王某某的QQ号205079****,昵称“哦**”,并向王某某发送招嫖广告。刘某甲以能安排小姐上门提供性服务为由,骗取王某某向其提供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分别转账600元、600元、688元,共计1888元。
2.2019年11月2日,被害人佘某某通过QQ号112385****,昵称“染**”,搜索附近的人添加了被告人刘某甲在网上定位至深圳的QQ号179071****,昵称“丽**”。随后刘某甲向佘某某发送招嫖广告,并以能安排小姐上门提供性服务为由,骗取佘某某向其提供的微信收款二维码转账500元。
3.2019年11月3日,被害人罗某某通过QQ号296726****搜索附近的人添加了犯罪嫌疑刘某甲在网上定位至东莞的QQ号179071****,昵称“丽**”。随后刘某甲向罗某某发送招嫖广告,并以能安排小姐上门提供性服务为由,骗取罗某某向其提供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分别转账500元、500元,共计1000元。
2019年12月27日晚上22时许,儋州市公安局**边防派出所民警在**镇银滩路弥尚KTV门口将刘某甲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OPPO R17手机一部;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提取笔录、微信支付账号详情及转账记录、说明;
3.证人刘某乙、刘某炳的证言;
4.被害人罗某某、王某某、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发布虚假招嫖信息,多次实施诈骗,骗取他人钱款共计33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具有多次实施网络诈骗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及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王文散
检察官助理:沈海成
书 记 员:郭慧子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oppo牌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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