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1〕23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 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89******** ,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 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社区**村**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镇**村**楼**号)。2009年9月24日因盗窃罪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1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至2020年8月24日期间,被告人刘某甲通过"**"手机交友软件搭识被害人曹某某后,虚构"刘某乙"女性身份,通过不断的微信聊天,以谈恋爱为由获取曹某某的信任,后编造没钱交房租、老家受洪灾、被人催债等名义骗取曹某某钱财共计人民币76844.47元,被其用于个人生活开销。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已经全部退赃并获取了被害人曹某某的谅解。
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桂益萍
检察官助理:黄慧崇
2021 年 2 月2 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刑事拘留在西湖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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