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19〕507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0********,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现住邳州**镇**村**组**号。曾因诈骗罪,于2017年11月10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现仍处于缓刑考验期,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我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犯罪嫌疑人刘某甲谎称能给李某某的儿子在**局安排工作,先后四次以协调关系为由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6000元。
2019年8月21日,犯罪嫌疑人刘某甲随同被害人李某某至邳城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证明、发破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燕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伍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