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0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鹰潭市信江区**乡**村**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10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2月中上旬,在Telegram社交软件一聊天群内,虚构其可提供无纺布口罩的事实,在群内发送虚假消息,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并让被害人李某某向其提供的指定账户转账定金12000元。被告人刘某甲将该12000元用于网络赌博。
被告人刘某甲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江西省鹰潭市信江分局夏埠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甲已经退还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的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
5.如东县公安局依法制作的扣押笔录和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涵宇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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