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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诈骗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一部刑诉〔2020〕Z6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9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在明知同案人陈某甲(已起诉)收购“四件套”(即身份证照片、银行卡、手机号码卡、银行U盾)可能用于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将以其本人身份证和手机卡办理的中国**银行卡、中国**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各一张某某银行U盾等三套“四件套”于2020年4月在汕头市金平区***小区门口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同案人陈某甲,同案人陈某甲转卖给上线赚取差价。经查证,上述“四件套”被用于诈骗被害人梁某某等6名被害人共计145513元,具体如下:

1.2020年4月24日被害人梁某某被诈骗32449元。其中将1869元转至被告人刘某甲的中国**银行卡(622848013675********)。

2.2020年4月27日和4月30日,被害人梁某甲被诈骗68399元,其中将58999元转至被告人刘某甲的中国**银行卡(62169117********)。

3.2020年4月28日,被害人王某某被诈骗19800元,其中将9900元转至被告人刘某甲的**银行卡(62122520030********)。

4.2020年4月30日被害人陈某乙雪被诈骗63077元,其中将58255元转至被告人刘某甲的中国**银行卡(62169117********)。

5.2020年4月28日被害人梁某某被诈骗37000元,其中将7500元转至被告人刘某甲的人中国**银行卡(62122520030********)。

6.2020年5月1日被害人高某某被诈骗14978元,其中将8990元转至被告人刘某甲的中国**银行卡(6228480136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刘某甲的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流水明细,调取证据通知书,对交易地点、微信聊天记录等照片辨认附卷;

2.同案人陈某甲的供述;

3.被害人梁某甲、王某某、陈某乙、梁某某、高某某、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

5.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银行卡等结算帮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家祥

检察官助理 谢鮀珊

                            202092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被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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