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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刘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岑城镇甘冲社区**组**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9月21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由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发现新证据,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次日由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7年至2019年通过在互联网利用QQ发布虚假信息以卖手机为由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作案7起,犯罪数额共6300元人民币。具体如下:

1.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刘某甲通过使用QQ发布虚假信息称有低价手机出售、制作虚假快递单号发货图片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韩某某明人民币800元。

2.2018年11月17日,被告人刘某甲通过使用QQ发布虚假信息称有低价手机出售、制作虚假发货截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900元。

3.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刘某甲通过使用QQ发布虚假信息称有低价手机出售、制作虚假快递单号发货图片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丙人民币1000元。

4.2018年5月19日,被告人刘某甲通过使用QQ发布虚假信息称有低价手机出售、制作虚假快递单号发货图片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900元。

5.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刘某甲通过使用QQ发布虚假信息称有低价手机出售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900元。

6.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刘某甲通过使用QQ发布虚假信息称有低价手机出售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900元。

7.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刘某甲通过使用QQ发布虚假信息称有低价手机出售、制作虚假快递单号发货图片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孔某某人民币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萍萍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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