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诉刑诉〔2019〕525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街道**村委会**队**号,住址:广东省阳春市**街道**花园**单元**房。因本案于2019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虚构了“曾小怡”、“曾秋怡”、“曾小娴”、“曾小婷”等虚假身份,骗取了被害人黄某甲242270元、被害人黄某乙33800元、被害人刘某乙约98200元、被害人赖某某约9万元、被害人罗某某132580元,综上,刘某甲诈骗所得共计596850元。
1、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刘某甲多次以“曾小怡”车祸受伤、家人生病等急用钱的理由向黄某甲索要钱财,骗取了黄某甲共计242270元。
2、2019年3月至4月期间,刘某甲多次以“曾小怡”受伤、家人生病、购买“曾小婷”学习用品、刘某甲快餐店装修、进货等急用钱的理由向黄某乙索要钱财,骗取了黄某乙共计33800元。
3、2016年年初至2019年4月期间,刘某甲多次以“曾小娴”生病、家里人有事、购买药物等急用钱的理由向刘某乙索要钱财,骗取了刘某乙共计约12万元。案发前,刘某甲向刘某乙微信转账了21800元,其余款项至今未还。
4、2018年年初至2019年4月期间,刘某甲多次以“曾小怡”父母生病、家里人有事、购买药物等急用钱的理由向赖某某索要钱财,骗取了赖某某共计约9万元。
5、2015年至2019年4月期间,刘某甲多次以家人生病,手机交费等急用钱的理由向罗某某索要钱财,骗取了罗某某共计158780元。案发前,刘某甲先后微信转账了26200元给罗某某,其余款项至今未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陈述;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辨认、勘查、搜查等笔录;5、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刘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晓东
书记员:黄怡倬
2020年1月2日
附:
1、刘某甲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2、卷宗捌卷;
3、光盘贰张;
4、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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