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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9〕112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2018年12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诈骗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甲陆续通过电话、微信、QQ联系身边同学、朋友,以高额利息为诱,虚构投资果园、旅游业务、信用卡冲业绩等借款事由,骗取被害人赖某某、林某某、潘某某等10人的信任。截至2018年7月,被害人赖某某在本市天河区**路**号**村**栋**房先后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刘某甲相关账户转款共计人民币3959827.5元,收回资金人民币3350697元,损失人民币609130.5元。经审计,截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刘某甲共骗取被害人赖某某等10人共计人民币12080797.2元,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6929558.67元。

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刘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物证、书证;

2.证人刘某乙、刘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赖某某、林某某、潘某某等10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笔录;

6.审计报告;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晚霞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证据卷、补充侦查卷共9册,光盘4张。

3.缴获作案工具手机1部,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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