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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诈骗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刘某甲, 男,199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5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栋**门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2020717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30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128日,被告人刘某甲虚构自己有口罩的事实,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的广告,骗取被害人彭某某的信任。2020128日至2020129日期间,刘某甲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栋**门市内,通过微信及支付宝转账方式收取彭某某购买口罩的钱款人民币36,420.00元,赃款均被刘某甲挥霍。现已扣押并返还彭某某。

2. 2020211日,被告人刘某甲虚构自己有额温枪的事实,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该物品的广告,骗取被害人刘某乙的信任。当日,刘某甲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栋**门市内,以微信转账方式收取刘某乙购买上述物品的钱款人民币4,860.00元,赃款均被刘某甲挥霍。现已扣押并返还刘某乙。

3. 2020214日,被告人刘某甲虚构自己有口罩、防护服和体温枪的事实,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上述物品的广告,骗取被害人董某某的信任。当日,刘某甲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栋**门市内,以微信转账方式收取董某某购买上述物品的钱款人民币24,000.00元,赃款均被刘某甲挥霍。现已扣押并返还董某某。

4. 2020210日,被告人刘某甲虚构自己有KF94口罩的事实,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的广告,骗取被害人刘某丙的信任。当日,刘某甲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栋**门市内,以微信转账方式收取刘某丙购买口罩的钱款人民币4,860.00元,赃款均被刘某甲挥霍。现扣押并已返还刘某丙。

5. 2020128日,被告人刘某甲虚构自己有口罩的事实,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的广告,骗取被害人周某某的信任。2020128日至202021日期间,刘某甲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栋**门市内,以微信转账方式收取周某某购买口罩的钱款人民币4,145.00元,赃款均被刘某甲挥霍。现已扣押并返还周某某。

6. 2020128日,被告人刘某甲虚构自己有一次性口罩及N95口罩及N95儿童口罩的事实,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的广告,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的信任。2020128日至2020129日期间,刘某甲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栋**门市内,以微信及转账方式收取王某某购买上述物品的钱款人民币3,490.00元,赃款均被刘某甲挥霍。现已扣押并返还王某某。

综上,刘某甲实施6起诈骗犯罪,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77,775.00万余元。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220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彭某某、刘某乙、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栩莹

检察官助理:刘丽新

2020913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本案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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