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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诈骗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二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811977********,满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兴城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日至3月2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3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在本市丰台区金泰商贸大厦806号中嘉宜盛(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内,通过在网上发布虚假的出国务工招聘信息,多次骗取他人报名费,共计人民币39200元。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10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记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收据、客户合作协议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甲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史某某、刘某乙、郭某某、王某甲、胡某某、王某乙、李某乙、刘某丙、徐某某、陈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供述;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徐某某对李某甲的辨认笔录等、刘某甲住址搜查笔录;6.鉴定意见:刘某甲、张某某、李某甲手机数据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中嘉宜盛(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工商查询;8.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齐  跃

检察官助理:邢梦秋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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