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 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西城区**局**化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街**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民旺园30号美廉美超市(和平新城店)门前便道处,以房管部门需要审核公积金到账情况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公积金钱款共计人民币29万元,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以及消费等。
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7月12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8号院1号楼国家会议中心大酒店1102房间内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和平里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已赔偿被害人徐某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其他证据: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甲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博
检察官助理:李姿毅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 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换押证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