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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诈骗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三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萧县**镇**庄**村**楼**村**号。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1月,被告人刘某甲先后至上海市青浦区**镇、**镇等多家彩票店内,在用完所带钱款明知自己没有消费能力的情况下,谎称事后一起付钱,要求店主为其先打印彩票,共骗取六家彩票店共计人民币9078元的彩票。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19日在本区**镇**路**弄**号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价值人民币716元的福利彩票。

2、2019年8月22日在本区**镇**路**号骗取被害人曹某某价值人民币3,800元的福利彩票。

3、2019年8月24日在本区**镇**路**号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价值人民币698元的福利彩票。

4、2019年10月19日在本区**街道**村**号**室骗取被害人戴某某价值人民币388元的福利彩票。

5、2019年11月2日在本区**镇**路**号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价值人民币1,936元的福利彩票。

6、2019年11月27日在本区**街道**路**号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价值人民币1,540元的福利彩票,被当场抓获。

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被害人赵某某、曹某某、张某某、戴某某、马某某、刘某乙的陈述,欠条,相关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8月至11月,被告人刘某甲在明知自己无力支付彩票款的情况下,多次在上述被害人的彩票店内,谎称找亲友借钱或开奖后付钱,骗取六名被害人共价值人民币9,078元福利彩票的事实。

2.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刘某甲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刘某甲2019年11月2日的诈骗行为已被处行政拘留五日。

4.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刘某甲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郑永生

检察员: 田 永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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