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诉刑诉〔2019〕20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27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住龙南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审查不批准逮捕,当日由龙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0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份,被告人刘某甲加入蓝天救援队认识了张某某和刘某乙。2019年7月中旬,刘某甲在微信朋友圈找了两款古董柜子图片发给张某某和刘某乙,以一起投资古董柜子做生意的虚假名义骗取张某某和刘某乙的钱财。2019年7月18日,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万元钱给刘某甲,2019年7月19日,刘某乙通过支付宝转账2万元钱给刘某甲。之后,刘某甲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前提下,将骗取到的3万元钱供自己个人使用挥霍一空。事后,刘某甲便以已打货款还未收到货等理由搪塞张某某和刘某乙,又通过不回信息不接电话等方式躲避张某某和刘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张某某、刘某乙的陈述;3、证人赖某某证言;4、户籍信息、转账记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共计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鉴于刘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文云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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