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林检诉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23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林甸县**乡**村**屯,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经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被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林甸县公安局执行。2017年11月30日因非法拘禁罪,被林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刘某甲与司机刘某乙(不知情)驾驶黑B****7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江苏省丹阳市江苏**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载4台沃得牌联合收割机,由江苏省上党高速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于同年7月14日9时许从黑龙江省英歌收费站驶出,出站时刘某甲使用伪造的农机具跨区作业证、农机具行驶证和农机具牌照(以下简称假三证)骗得收费站工作人员信任,逃避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4,318.00元。
2.2020年8月3日,被告人刘某甲与司机刘某乙驾驶黑B****7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江苏省丹阳市**公司运载4台沃得牌联合收割机,由江苏省镇江新区南高速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于2020年8月5日9时许从黑龙江省龙凤收费站驶出,出站时刘某甲使用假三证骗得收费站工作人员信任,逃避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4,536.00元。
3.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刘某甲与司机刘某乙驾驶黑B****7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江苏省丹阳市**公司运载4台沃得牌联合收割机,由江苏省丹阳高速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于同年9月19日6时许从黑龙江省龙凤收费站驶出,出站时刘某甲使用假三证骗得收费站工作人员信任,逃避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4,683.00元。
4.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刘某甲与司机刘某乙驾驶黑B****7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江苏省常州市**农机集团有限公司运载5台东风牌联合收割机,由江苏省上党高速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于同年9月26日19时许从黑龙江省龙凤收费站驶出,出站时刘某甲使用假三证骗得收费站工作人员信任,逃避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4,527.00元。
5.2020年9月30日,姜某甲(另案处理)与其司机姜某乙驾驶黑B****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江苏省丹阳市**公司运载5台沃得牌联合收割机,由江苏省上党高速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于同年10月1日17时许从黑龙江龙凤收费站驶出,出站时姜某甲使用被告人刘某甲提供的假三证骗得收费站工作人员信任,逃避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4,416.00元。
综上,被告人刘某甲自己四次骗取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18,064.00元,为姜某甲提供假三证帮助姜某甲骗取高速通行费人民币4,416.00元。2020年12月2日,被告人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已退还了高速通行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B****7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黑B****挂号挂车、黑B****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照片);
2.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承运明细、大广高速公路大庆管理处出具的查验信息记录表、返款证明等;
3.证人姜某甲、刘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运输的农机具不符合免费条件,而使用伪造的证照逃避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为姜某甲提供假证照用于实施诈骗行为,是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进丰
检察官助理:程志强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林甸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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