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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诈骗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88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 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1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住重庆市江北区**村**号。因犯诈骗罪,于1995年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1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底,被告人刘某甲和被害人田某某相识,在交往过程中,刘某甲编造了自己是重庆市商委的公务员、自己父亲是原江津区的区委书记,重庆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某乙是自己亲戚的虚假身份和社会关系。

2月,被害人田某某问被告人刘某甲是否有关系帮助自己处理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刘某甲称已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黄副院长和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戴某某院长打过招呼,可以帮着处理。3月13日,刘某甲以要去看望黄副院长为由,让田某某给其打款,次日,田某某给其转款人民币5000元。

4月,被害人田某某问被告人刘某甲是否有关系为自己的侄子在电力部门找工作,刘某甲便谎称自己与江北区副区长陈某某系同学,可以找到关系。后刘某甲以和电力局领导吃饭为由,让田某某给其打款,4月19日,田某某给其转款人民币5000元。

被害人田某某报案后,被告人刘某甲退还人民币5000元。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刘某甲被抓获归案。其亲属将所有钱财退还给被害人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释放证明书、收条和谅解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门丽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重庆市江北区**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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