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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诈骗案)_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襄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2210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单元**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7月4日被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刘某甲在网上用虚构的名字“陆逸”,与被害人张某某网恋为由,先后编造各种借口,欺骗被害人张某某在邢台市襄都区辛庄村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次向其转款人民币共计8991元。(已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刘某甲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涛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电话:18343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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