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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诈骗案)_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住甘谷县********号,无前科。因涉嫌贷款诈骗罪,2019年10月29日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甘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23日;2020年4月8日至2020年4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20年3月24日至2020年4月7日;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5年3月,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同村的刘某乙、胡某甲二人,要来刘某丙(刘某乙哥哥)、胡某乙(胡某甲哥哥)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刘某丙、胡某乙的名义在甘谷县农行申请了双联贷款。与此同时,被告人刘某甲找到在甘谷县**卫生院上班的牛某某,要求其为自己担保一笔贷款,牛某某同意后,在反担保合同上签了字,并提供了银行流水等相关材料,被告人刘某甲遂在该反担保合同上签了贷款申请人刘某丙、胡某乙的名字,并将相关材料交至甘谷县新兴财政所,由新兴财政所、甘谷县财政局先后审核后,甘谷县**企业担保公司同意为刘某丙、胡某乙的贷款提供担保。该两笔双联贷款于2015年3月25日发放共计10万元,被告人刘某甲将该10万元用于吸毒等花销。后因贷款逾期未还,甘谷县农业银行从甘谷县**企业担保公司扣除了该两笔贷款的本金及利息。之后,因甘谷县**企业担保公司向牛某某催款,牛某某联系刘某甲无果后,于2019年5月30日将以上两笔贷款连本带息归还。

2. 2016年年初,被告人刘某甲以自己要申请双联贷款为由,要来了同村吸毒人员刘某丁、刘某戊的身份证、户口本,并让刘某丁、刘某戊去银行协助自己申请贷款。与此同时,被告人刘某甲伪造了颉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以颉某某的名义申请反担保。被告人刘某甲将伪造的反担保合同等材料交于新兴镇财政所,由新兴镇财政所、甘谷县财政局先后审核后,甘谷县**企业担保公司同意为刘某丁、刘某戊的贷款提供担保。该两笔双联贷款于2016年1月26日发放共计10万元,之后,被告人刘某甲将该10万元用于吸毒等花销。后因贷款逾期未还,甘谷县农业银行从甘谷县**企业担保公司扣除了该两笔贷款的本金及利息。

3. 2016年2月,因甘谷县**镇**村村民刘某己需要贷款,但被告人刘某甲已以刘某己名义在邮政银行申请了贷款,且未归还清,刘某己遂找到被告人刘某甲问贷款之事。被告人刘某甲便允诺为刘某己申请贷款,刘某己便找到自己弟弟刘某庚和邻居王某甲,告知自己要申请贷款,并借用了刘某庚和王某甲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准备以两人名义在甘谷县农行申请贷款。与此同时,刘某己以自己要贷款为由,让甘谷县**卫生院上班的亲戚田某某为自己做担保人,并要来了田某某的单位证明、工资流水等相关材料交于甘谷县农行的工作人员马某某,但马某某审查后称田某某不符合担保人资格,无法担保贷款。被告人刘某甲便承诺将自己以王某乙名义申请的贷款发放后给刘某己,刘某庚和王某甲的贷款自己想办法。刘某己表示同意,并将田某某无法担保之事告知了田某某。之后,被告人刘某甲带刘某庚和王某甲申请了双联贷款,同时,对该两笔双联贷款以田某某名义申请了反担保,被告人刘某甲将田某某的相关材料和虚假的反担保合同交于新兴镇财政所,由新兴镇财政所、甘谷县财政局先后审核后,甘谷县**企业担保公司同意为刘某庚、王某甲的双联贷款提供担保。在此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将王某乙名下的部分贷款交给刘某己。之后,刘某庚、王某甲名下的两笔双联贷款于2016年2月3日发放共计10万元,被告人刘某甲将该两笔贷款用于吸毒等花销。2016年8月3日,被告人刘某甲因吸毒成瘾被甘谷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后因贷款逾期未还,甘谷县农业银行从甘谷县**企业担保公司扣除了该两笔贷款的本金及利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户籍证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成瘾认定书、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反担保合同、双联贷款申请及发放相关资料、双联贷款代偿农户统计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马某某等29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洁璐

检察官助理:张文慧

书记员:张昭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甘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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