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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诈骗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97********,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陇西县,住陇西县****单元**。无前科。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甲谎称自己在兰州经营一家婚庆租车公司,以虚构的身份及超出实际情况的家庭背景,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信任后并与其确定为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2月被告人刘某甲以其父被纪委调查需要钱打点关系为由先后骗取张某某4万元、张某某朋友王某甲10220元,将骗取的4万元用于偿还借款。案发后所骗财物已全部退赔(多退赔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截图、工商银行交易明细单、辨认笔录、收条等书证,证人刘某乙、王某乙、姚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王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打击犯罪,确保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审理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全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壹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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