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620916****,土家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慈利县**乡**村**组**号。2000年12月29日因犯诈骗罪被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1年9月21日因诈骗被湘西自治州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08年11月5日因犯诈骗罪被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7年2月14日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0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9日退回慈利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慈利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3月10日、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虚构其在入狱前将一笔巨额资金存在银行的事实,以需要活动经费打点关系、解冻存款为由,以解冻存款后分一部分钱给被害人为诱饵,诈骗他人财物。在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间诈骗被害人李某某97292元;在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期间诈骗被害人黄某某167800元,已返还给黄某某7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存款账户金融交易明细、微信支付账单明细、微信截图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许朝晖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慈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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