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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诈骗案)_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邑县,捕前住武邑县****小区,因涉嫌诈骗罪,经武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武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底至2014年初,被告人刘某甲谎称能够通过关系帮助被害人刘某乙安排工作为由,骗取刘某乙40000元。

2、2015年被告人刘某甲谎称能够通过关系帮助被害人徐某某转为正式教师为由,骗取徐某某60000元。

3、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使用自己注册的微信号冒充其表哥白某甲的身份,主动加被害人蔡某某微信好友后聊天,在骗取蔡某某好感信任后,以白某甲的虚假身份先后骗取蔡某某300000元。蔡某某发觉后,刘某甲将所骗钱款全部归还。

4、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刘某甲谎称能够通过找关系帮助乙的父亲办理退休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白某乙、梁某某85000元。

5、2019年5月份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甲谎称其与**镇**小区开发商认识,能够以便宜的内部价格购买到该小区住房的事实,骗取姚某某人民币100000元。后经姚某某多次催促索要,刘某甲返还姚某某74000元。

6、2019年5月份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甲谎称其与**镇**小区开发商老板吴某甲是亲戚关系,能够以便宜的内部价格购买到该小区的住房和门店的事实,骗取白某乙人民币205000元。后刘某甲因害怕白某乙报警,在其被抓前一天将赃款全部退还。

7、2019年9月份,被告人刘某甲谎称能够通过找关系办理退休的事实,骗取郝某某、孟某某30000元。

8、2019年9月份,被告人刘某甲谎称能够通过关系为被害人张某甲安排工作和帮助其尽快办理离婚手续的事实,骗取张某甲13000元,后返还2500元。

9、2019年9月份,被告人刘某甲谎称其亲戚在武邑县**负责办理房产证,可以帮助被害人刘某丙办理**镇**门店的房产证的事实,骗取刘某丙7500元。

10、2019年9月份,被告人刘某甲谎称其亲戚是衡水市副市长,能够以便宜的内部价格购买到衡水**小区的住房和能够找关系办理退休的事实,骗取张某乙55000元,后返还张某乙3000元。

11、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甲谎称其母亲与**镇**开发商是熟人,能够以便宜的内部价格购买到该小区的住房的事实,诈骗被害人吴某乙60000元,后又谎称能够为吴某乙办理退休为由,骗取吴某乙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聊天记录截图;

2、证人吴某甲、白某丙、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白某乙、郝某某、张某乙、姚某某、吴某乙、蔡某某、白某乙、梁某某、刘某丙、张某甲、徐某某、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

5、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有部分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岩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衡水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两册、审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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