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8月5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底,被告人刘某甲通过网络与受害人常某某相识,后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于2015年初至2016年间,以承包工程或送礼为名,先后数十次骗取受害人常某某现金十万余元,并将骗取的现金享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
3、证人田某某、王某某、刘某乙、齐某某的证言;
4、银行卡明细、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字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大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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