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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3********,汉族,本科文化, 个体工商户,原沭阳县第**届**委员,住沭阳县**街道**小区。被告人刘某甲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被告人刘某甲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及被害人刘某乙的诉讼代理人吉苏、辩护人孙启东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4月24日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2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审查期间,依法两次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刘某甲谎称只需交钱即可办理《教师资格证》、《执业医师证》、《医疗机构许可证》等证件,有关系可以预购稀缺商品房为由,多次骗取他人财产91.061万元。现分述如下:

1.2017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甲以帮助刘某乙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专长证书》、刘某乙儿子刘某丙同学金某甲的本科学历等为由,多次骗取刘某乙11.84万元。

2.2017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刘某甲以帮助葛某甲儿媳臧某某办理《护理专业大专毕业证》、葛某甲儿子葛某乙办理《临床医学本科毕业证》、葛某甲办理《执业药剂师资格证》等为由,多次骗取葛某甲4.55万元。

3.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刘某甲以帮助张某某办理《教师资格证》为由,多次骗取张某某1.62万元;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交付张某某一本盖有扬中市教育局公章的《教师资格证》(证书号码:20073236511001219)。经查询,扬中市教育局未办理过上述证件。

4.2018年7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刘某甲以帮助金某乙办理《教师资格证》为由,多次骗取金某乙1.62万元;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交付金某乙一本盖有扬州市广陵区教育局公章的《教师资格证》(证书号码:20073234711001132)。经查询,扬州市广陵区教育局未办理过上述证件。

5.2019年3月,被告人刘某甲以帮助刘某丁办理《教师资格证》为由,骗取刘某丁0.8万元。

6.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刘某甲以帮助周某甲及他人代办《执业医师证》等医学类执业资格证、周某甲儿子周某乙提升学历等为由,多次骗取周某甲37.965万元。

7.2019年7月,被告人刘某甲以帮助仲某某办理《医师执业资格证》为由,骗取仲某某24.17万元。

8.2019年9月,被告人刘某甲以帮助刘某戊购买沭阳县阳光春天小区一套商品房为由,骗取刘某戊7万元。

9.2019年9月,被告人刘某甲以帮助周某丙取得沭阳邓园小区商品房代理销售权为由,骗取周某丙2箱洋河梦之蓝3白酒、4条中华牌香烟。经鉴定,上述烟酒价值4.96万元。同月,被告人刘某甲以可帮助周某丙朋友肖某某、黄某某预定沭阳万达汇金新城小区商品房为由,骗取周某丙1万元“活动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扣押的《教师资格证》;

2.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制作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葛某丙、潘某某、葛某丁、葛某乙、于某某、孙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仲某某、刘某乙、刘某戊、张某某、金某乙、刘某丁、葛某甲、周某丙、周某甲陈述;

5.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和辩解;

6.沭阳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7.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调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仲  超

检察官助理:谷子青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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