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18〕428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7281987********,汉族,大专文化,淘宝经营户,出生于河南省长垣县,住河南省长垣县**乡**村**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于6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缪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8月4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6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使用淘宝账号“郭某某”以人民币17610.8元的价格从被害人缪某某开设的淘宝网店“上海**礼品”购买18张苏宁易购礼品卡,之后立即通过该店铺阿奇索自动发货系统提取礼品卡卡号、密码。随后刘某甲使用淘宝账号“a**”将该18张礼品卡转卖他人。当日2时许,刘某甲谎称没收到卡号、密码,向“上海**礼品”申请退款。当日10时许,被害人店铺工作人员向刘某甲退款,13时许发现卡号、密码已被刘某甲提取、使用,遂联系刘某甲要求退还钱款,刘某甲拒不承认且不退款。

2018年5月30日,被告人刘某甲被民警抓获,其归案后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年6月5日,刘某甲家属向被害人退赃人民币1272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调取涉案18张苏宁易购卡的激活及使用情况的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调取涉案支付宝账号、注册信息、交易记录、接收的微信聊天及交易记录、收条等书证;

2.证人章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嘉菁

                             

                                  2018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