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诈骗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二部刑诉〔2020〕896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8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经商,住浙江省江山市区**幢**室(户籍地为浙江省江山市**乡**村**号)。2008年因犯窝藏、包庇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8月27日因吸毒被湖南省新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1月5日因吸毒被江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9年11月18日因吸毒成瘾被江山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因缺钱用,遂起意诈骗被害人吴某某钱财并将诈骗所得用于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刘某甲虚构其是衢州市领导“陈某甲”的驾驶员身份,向吴某某谎称可以到江山市长台镇贺新村深渡村购买老房子宅基地,并通过领导关系批到位于江山市区城南车管所旁的地基后卖掉赚钱的事实,诈骗吴某某27000元。

2、2019年6月份,被告人刘某甲向吴水富谎称其领导“陈某甲”做B超机租赁生意很赚钱,并以合作购买一台B超机租赁给安吉糖尿病医院的名义诈骗吴某某38000元。

3、2019年7月份,被告人刘某甲虚构与吴某某合作购买7台B超机、CT机挂在杭州力拓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租赁给福建武夷山第二医院的事实,诈骗吴某某195000元。

4、2019年7、8月份,被告人刘某甲虚构江西省政府领导驾驶员“周某某”与江西沙场老板“金某某”合作承包江西与福建交界处河道经营沙场的事实,以搭股合伙名义诈骗吴某某40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甲诈骗吴某某四次,共计骗得66万元,案发前已退还吴某某408250元,故认定被告人刘某甲诈骗数额为251750元。案发后,刘某甲家属已退赔吴某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吴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租赁服务合同、银行交易流水、转账记录、谅解书、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丙、陈某乙、徐国柱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豫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江山市看守所;

2、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1份,其他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