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71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0219981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万源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10日告知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杨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刘某甲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杨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以向网店店主建议为所售商品刷单为由,帮忙推荐刷单手,编造以“刷单手要求刷单立返”的理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8373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被告人刘某甲使用微信号是“ouwenpeng001”冒充网店刷单手,先以高薪招揽刷单手在被害人刘某乙运营的拼多多店铺下完成下单,后以“刷单手要求刷单立返”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乙支付的刷单商品成本、佣金共计人民币10840元。
2.2020年6月,被告人刘某甲使用微信号是“since-yxs”冒充网店刷单手,先以高薪招揽刷单手在被害人王某某运营的淘宝店铺下完成下单,后以“刷单手要求刷单立返”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支付的刷单商品成本、佣金共计人民币10425元。
3.2020年8月,被告人刘某甲使用微信号是“since-YXS”冒充网店刷单手,先以高薪招揽刷单手在被害人杨某某运营的淘宝店铺下完成下单,后以“刷单手要求刷单立返”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支付的刷单商品成本、佣金共计人民币17108元。
案破后,7300元赃款已经追退,被告人刘某甲家属亦主动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31073元。
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刘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晓军、杨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敖宇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取保候审于四川省万源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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