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58********,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镇**社区**组**户。1996年12月5日,刘某甲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6年6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新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份,刘某甲在新化县**镇**路刘某乙开设的一家饲料店内,对刘某乙谎称认识娄底市编办和新化县机关事务局的领导,称可以帮刘某乙的儿子刘某丙介绍工作,但要花钱打点关系,刘某乙表示同意,尔后,刘某甲伪造了一份事业单位编制登记表当刘某乙、袁某某夫妇面进行填写,骗取其信任。从2019年7月份至2019年11月份,刘某乙、袁某某夫妇陆续通过微信转账、现金支付一共支付了人民币17355元给刘某甲,所得赃款被刘某甲用于日常开销和买地下六合彩赌博花掉了。之后刘某乙多次找刘某甲退钱,刘某甲至今未予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中共新化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情况说明与事业单位编制申请表一份、微信转账交易截图与微信聊天截图若干、抓获经过、被告人刘某甲前科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乙、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责令退缴赃款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新星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新化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两册、检察卷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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