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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诈骗案)_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滨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96********,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现住址天津市滨河新区**小区**号楼**单元**2018年7月23日至2018年11月22日因盗窃被内蒙古通辽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因涉嫌诈骗,经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新乡市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自2019年8月3日至2019年11月3日,在网上购买低价红酒,先后在美团、饿了么、闪送外卖跑腿平台下单,让代购骑手到达其预先在平台设定好的地点,将低价红酒交给代购骑手,并让骑手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垫付392元,告诉骑手送到指定地址后收货人会将垫付的钱连同佣金一起返还骑手,当骑手到达其指定地址后,发现该地址为虚假地址,再与收货人和发货人联系,发现均联系不上,被告人刘某甲收到骑手转账的钱款后便占为己有,至其他城市继续作案,据目前查证其以相同手法分别在新乡、郑州、石家庄、保定、廊坊、北京、天津、沧州、大连、锦州、南京等地先后作案34起。

一、2019年8月3日,被告人刘某甲蹿至北京市中关村附近,在美团外卖平台下单让被害人文某某到中关村公馆B座,上门取一瓶红酒,通过微信扫码转账垫付392元,被害人文某某拿着红酒按照美团订单的地址来到北大博雅国际酒店,联系收货人和发货人,发现电话均是关机状态,再返回中关村B座的取货地点时,发现刘某甲已经退房离开。刘某甲在收到文某某垫付的392元后占为己有,逃离作案现场。

    二、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刘某甲蹿至山东省淄博市**广场附近,在闪送外卖平台下单让被害人王某甲到淄博市财富广场A座1409上门取一瓶红酒送到银泰城,见面后对方要求垫付385元,后王某甲通过微信扫码向对方支付后,拿了红酒到银泰城,给收货人和发货人打电话均关机,发现被骗。刘某甲在收到被害人王某甲垫付的385元后,逃离作案现场。

三、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刘某甲蹿至江苏省南京市秣陵路**花园附近,在美团外卖平台下单让被害人李某甲到南京市秣陵路**花园南门取一瓶红酒,现金给了刘某甲400元,刘某甲通过支付宝转给李某甲12元。被害人拿着红酒按照美团订单的地址来到了南京市**路**号**商场,向收货人和发货人打电话发现均无人接听,发现被骗。刘某甲在收到被害人李某甲垫付的388元后,逃离作案现场。

四、2019年9月9日,被告人刘某甲蹿至河北省廊坊市**广场**座**房间,在美团外卖平台下单让被害人赵某甲上门取一瓶红酒,通过微信扫码转账垫付392元,被害人赵某甲拿着红酒按照美团订单的地址来到廊坊市**西门联系收货人的时候发现联系不上,后再联系卖酒方刘某甲时,发现仍然联系不上,刘某甲在收到赵某甲垫付的392元后占为己有,逃离作案现场。

    五、2019年9月9日,被告人刘某甲蹿至河北省廊坊市**广场**座**房间,在美团外卖平台下单让被害人陈某某上门取一瓶红酒,通过微信扫码转账垫付392元,被害人陈某某拿着红酒按照美团订单的地址来到廊坊市**酒庄,发现该酒庄是倒闭的,联系收货人和发货人,发现电话均是长时间无人接听的状态,再返回廊坊市**广场**座**房间时,发现刘某甲已经退房离开。刘某甲在收到陈某某垫付的392元后占为己有,逃离作案现场。

六、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蹿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东胜广场附近,在美团外卖平台下单让被害人康某某到**广场**座**代购一瓶红酒,在**广场**座**门口被告人刘某甲将准备好的低价红酒交给康某某,并且要求康某某微信扫码转账垫付392元,被害人康某某拿着红酒按照美团订单的地址来到**酒庄(义南路店),到了之后发现门是锁着的,后联系不上收货人。再给卖酒方打电话也联系不上。刘某甲在收到康某某垫付的392元后占为己有,逃离作案现场。

七、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蹿至河北省石家庄市**广场附近,在饿了么外卖平台下单让被害人张某甲到**广场代购一瓶红酒,在**广场**座楼下门口,被告人刘某甲将准备好的低价红酒交给张某甲,并且要求张某甲微信扫码转账垫付392元,被害人张某甲拿着红酒按照饿了么订单的地址来到义堂路和胜利北街交叉口的一个**店,到了之后发现联系不上收货人和发货人。刘某甲在收到张某甲垫付的392元后占为己有,逃离作案现场。

八、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蹿至河北省石家庄市**广场附近,在美团外卖平台下单让被害人王某乙到**广场**座**代购一瓶红酒,在**广场**座**层的电梯口被告人刘某甲将准备好的低价红酒交给王某乙,并且要求王某乙微信扫码转账垫付392元,被害人王某乙拿着红酒按照美团订单的地址来到**酒庄,打了20多个收货人电话都没有人接,到酒庄里面才了解到并没有人要红酒,后王某乙又回到收货地**广场**座**房间,才发现这是日租房,被告人刘某甲早已退房离开。

九、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蹿至河北省石家庄市市庄路**小区附近,在饿了么外卖平台下单让被害人张某乙到**公馆**座**单元**号房间代购一瓶红酒,在**公馆**座**单元**层的电梯口被告人刘某甲将准备好的低价红酒交给张某乙,并且要求张某乙支付宝扫码转账垫付392元,被害人张某乙拿着红酒按照饿了么订单的地址来到**小区发现找不到订单上说的**栋**的房间,给收货人电话没有人接,再给发货人打电话发现被发货人拉黑了,被告人刘某甲在收到张某乙垫付的392元后占为己有,逃离作案现场。

十、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蹿至河北省保定市裕华路**公馆附近,在美团外卖平台下单让被害人曹某甲到**公馆代购一瓶红酒,在**公馆**单元**室门前嫌疑人刘某甲将准备好的低价红酒交给曹某甲,并且要求曹某甲垫付392元,被害人通过支付宝扫码转账392元后拿着红酒按照美团订单的地址来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超市,后给收货人和发货人打电话均联系不上,被告人刘某甲在收到曹某甲垫付的392元后占为己有,逃离作案现场。

十一、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蹿至河北省保定市裕华路**公馆附近,在美团外卖平台下单让被害人刘某乙到**公馆代购一瓶红酒,在**公馆嫌疑人刘某甲将准备好的低价红酒交给刘某乙,并且要求林某某用微信扫码垫付392元,被害人拿着红酒按照美团订单的地址来到保定市天威西路**集团楼内,后给收货人和发货人打电话均联系不上,被告人刘某甲在收到刘某乙垫付的392元后占为己有,逃离作案现场。

十二、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蹿至河北省保定市裕华路华**馆附近,在闪送外卖平台下单让被害人林某某到华创公馆代购一瓶红酒,在华创公馆嫌疑人刘某甲将准备好的低价红酒交给林某某,并且要求林某某垫付现金392元,被害人拿着红酒按照闪送订单的地址来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超市,后给收货人和发货人打电话均联系不上,被告人刘某甲在收到林某某垫付的392元现金后占为己有,逃离作案现场。

十三、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刘某甲蹿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附近,在闪送平台下单让被害人李某乙到**小区代购一瓶红酒,被害人李某乙在**小区**号楼下见到刘某甲后,按照刘某甲的要求微信扫码转账186元垫付,李某乙拿着红酒按照订单上的地址来到**庄园店内,询问店员后被告知根本没有人要红酒,后发现被骗并报警。刘某甲在收到李某乙垫付的186元后占为己有,逃离作案现场。

十四、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刘某甲蹿至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鼓楼上城小区附近,在闪送外卖平台下单让被害人李某丙到**小区**号楼代购一瓶红酒,在**小区内被告人刘某甲将准备好的低价红酒交给李某丙,并且要求李某丙微信扫码转账垫付392元,被害人李某丙拿着红酒按照闪送订单的地址来到**首府**号楼,联系收货方的时候发现对方电话长时间无人接听,而再给卖酒方打电话也联系不上。刘某甲在收到李某丙垫付的392元后占为己有,逃离作案现场。

十五、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刘某甲蹿至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小区附近,在美团外卖平台下单让被害人李某丁到**小区**栋代购一瓶红酒,在**小区被告人刘某甲将准备好的低价红酒交给李某丁,并且要求李某丁微信扫码转账垫付392元,被害人李某丁拿着红酒按照美团订单的地址来到**小区,联系收货方的时候发现对方电话长时间无人接听,而再给卖酒方打电话发现自己电话被拉黑,无法联系。刘某甲在收到李某丁垫付的392元后占为己有,逃离作案现场。

十六、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刘某甲蹿至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上城小区附近,在闪送外卖平台下单让被害人孙某甲到**小区**号楼代购一瓶红酒,在鼓楼上城小区内被告人刘某甲将准备好的低价红酒交给孙某甲,并且要求孙某甲微信扫码转账垫付392元,被害人孙某甲拿着红酒按照闪送订单的地址来到**小区门口,联系收货方的时候发现对方电话长时间无人接听,而再给卖酒方打电话也联系不上。刘某甲在收到孙某甲垫付的392元后占为己有,逃离作案现场。

十七、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刘某甲蹿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场附近,在美团外卖平台下单让被害人黄某某到**广场**座代购一瓶红酒,在**广场**座**房间门口,被告人刘某甲将准备好的低价红酒交给黄某某,并且要求黄某某支付宝扫码转账垫付392元,被害人黄某某拿着红酒按照美团订单的地址来到**酒庄,无法联系收货方,电话一直没有打通,发货人也联系不上了。刘某甲在收到孙某甲垫付的392元后占为己有,逃离作案现场。

十八、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刘某甲蹿至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公馆附近,在美团外卖平台下单让被害人王某丙到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公馆小区**座**楼或**楼的楼道,在楼道内被告人刘某甲将准备好的低价红酒交给王某丙,并且要求王某丙支付宝扫码转账垫付392元,被害人王某丙拿着红酒按照美团订单的地址来到**小区,发现订单上的*栋**室是虚假的地址,也联系不上收货人,给发货人打电话发现是关机状态。刘某甲在收到王某丙垫付的392元后占为己有,逃离作案现场。

十九、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刘某甲蹿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大厦附近,在闪送平台下单让被害人孙某乙上门取一瓶红酒,在电话沟通之后约定见面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大厦前便道上,见面后刘某甲让被害人孙某乙通过微信扫码转账垫付392元,被害人孙某乙拿着红酒按照闪送订单的地址来到**公司宿舍**号楼**室,联系收货人的时候发现联系不上,后再联系卖酒方刘某甲时,一开始刘某甲表示明天退款,第二天的时候孙某乙再联系发现联系不上,刘某甲在收到孙某乙垫付的392元后占为己有,逃离作案现场。

二十、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刘某甲蹿至北京市西城区**广场附近,在闪送平台下单让被害人马某甲上门取一瓶红酒,马某甲来到**广场马路边,见面后刘某甲让被害人马某甲通过微信扫码转账垫付392元,被害人马某甲拿着红酒按照闪送订单的地址来到北京市**大院,联系收货人的时候发现电话一直是无人接听状态,后再联系卖酒方刘某甲时,电话也是长时间无人接听状态,刘某甲在收到马某甲垫付的392元后占为己有,逃离作案现场。

二十一、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刘某甲蹿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附近,在美团平台下单让被害人刘某丙到**小区代购一瓶红酒,在**小区的路边被告人刘某甲将准备好的低价红酒交给刘某丙,并且要求刘某丙微信扫码转账垫付290元,被害人刘某丙拿着红酒按照美团订单的地址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广场,联系收货方的时候发现对方电话关机,再询问**商场工作人员时候发现根本没有**酒庄这个地址。这时候刘某丙发现被骗了。刘某甲在收到刘某丙垫付的290元后占为己有,逃离作案现场。

二十二、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刘某甲蹿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附近,在美团平台下单让被害人王某丁到**小区代购一瓶红酒,在**小区的路边被告人刘某甲将准备好的低价红酒交给王某丁,并且要求王某丁支付宝扫码转账垫付290元,被害人王某丁拿着红酒按照美团订单的地址来到**中心(沐清汤泉),联系收货方的时候发现对方电话长时间无人接听,而卖酒方的电话是关机状态。这时候王某丁发现被骗了。刘某甲在收到刘某丙垫付的290元后占为己有,逃离作案现场。

二十三、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刘某甲蹿至山东省临沂市**小区附近,在美团外卖平台下单让被害人曹某乙到**小区代购一瓶红酒,在**小区嫌疑人刘某甲将准备好的低价红酒交给曹某乙,并且要曹某乙通过微信垫付390元,被害人曹某乙拿着红酒按照美团订单的地址来到**小区**号楼**室,给收货人和发货人打电话均联系不上,被告人刘某甲在收到曹某乙垫付的390元后占为己有,逃离作案现场。

二十四、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刘某甲蹿至山东省临沂市**小区附近,在美团外卖平台下单让被害人李某戊到**小区代购一瓶红酒,在**小区东区嫌疑人刘某甲将准备好的低价红酒交给李某戊,并且要李某戊微信扫码垫付390元,被害人李某戊拿着红酒按照美团订单的地址来到**小区,给收货人和发货人打电话均联系不上,被告人刘某甲在收到李某戊垫付的390元后占为己有,逃离作案现场。

二十五、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刘某甲蹿至山东省临沂市**广场附近,在饿了么外卖平台下单让被害人丛某某到**广场**座**楼代购一瓶红酒,在和谐广场嫌疑人刘某甲将准备好的低价红酒交给丛某某,并且要丛某某通过微信扫码垫付392元,被害人丛某某拿着红酒按照饿了么订单的地址来到北城新区**花园,给收货人和发货人打电话均联系不上,被告人刘某甲在收到丛某某垫付的392元后占为己有,逃离作案现场。

二十六、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刘某甲蹿至山东省临沂市**广场附近,在饿了么外卖平台下单让被害人张某丙到**广场代购一瓶红酒,在**广场嫌疑人刘某甲将准备好的低价红酒交给张某丙,并且要张某丙通过支付宝垫付392元,被害人张某丙拿着红酒按照饿了么订单的地址来到**大厦**楼,给收货人和发货人打电话均联系不上,被告人刘某甲在收到张某丙垫付的392元后占为己有,逃离作案现场。

二十七、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刘某甲蹿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商城路附近,在闪送平台下单让被害人赵某乙上门取一瓶红酒,赵某乙来到郑州市管城区商城路**城**号楼下,见面后刘某甲将准备好的红酒交给赵某乙,并要求垫付392元,赵某乙通过微信扫码垫付了392元,接着就按照闪送平台上的地址来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文化路附近的**之星,给收货人和送货人打电话均无人接听,后发现被骗报警。刘某甲在收到赵某乙垫付的392元后占为己有,逃离作案现场。

二十八、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刘某甲蹿至河南省郑州市未来路**城附近,在闪送平台下单让被害人刘某丁取一瓶红酒送到**广场金水区店,刘某丁来到郑州市**城附近的路边,见面后刘某甲将准备好的白葡萄酒交给刘某丁,并要求垫付392元,刘某丁通过微信扫码垫付了392元,接着就按照闪送平台上的地址来到郑州市**广场**区店的二楼,发现对方说的酒庄根本不存在,给收货人和送货人打电话均是关机状态,后发现被骗报警。刘某甲在收到刘某丁垫付的392元后占为己有,逃离作案现场。

二十九、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刘某甲蹿至河南省新乡市**公寓附近,在饿了么外卖平台下单让被害人欧阳某某到**公寓**号楼**房间代购一瓶红酒,在**房间门口嫌疑人刘某甲将准备好的低价红酒交给欧阳某某,并且要求欧阳某某支付宝扫码转账垫付392元,被害人欧阳某某拿着红酒按照饿了么订单的地址来到**小区,发现找不到订单上说的**栋**室,给收货人和发货人打电话均是关机状态,被告人刘某甲在收到欧阳某某垫付的392元后占为己有,逃离作案现场。

三十、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刘某甲蹿至河南省新乡市**公寓附近,在美团外卖平台下单让被害人李某己到**公寓**号楼**房间代购一瓶红酒,在**房间门口嫌疑人刘某甲将准备好的低价红酒交给李某己,并且要李某己支付宝扫码转账垫付392元,被害人李某己拿着红酒按照美团订单的地址来到**花园**期**号楼**室,发现该地址为虚假地址,给收货人和发货人打电话均是关机状态,被告人刘某甲在收到李某己垫付的392元后占为己有,逃离作案现场。

三十一、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刘某甲蹿至河南省新乡市**公寓附近,在饿了么外卖平台下单让被害人牛某某到**公寓**号楼**房间代购一瓶红酒,在2418房间门口嫌疑人刘某甲将准备好的低价红酒交给牛某某,并且要牛某某微信扫码转账垫付392元,被害人牛某某拿着红酒按照饿了么订单的地址来到**广场**,发现该地址为虚假地址,给收货人和发货人打电话均是关机状态,被告人刘某甲在收到牛某某垫付的392元后占为己有,逃离作案现场。

三十二、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刘某甲蹿至河南省新乡市**公寓附近,在美团外卖平台下单让被害人冀某某到**公寓**号楼**房间代购一瓶红酒,在**公寓**号楼嫌疑人刘某甲将准备好的低价红酒交给冀某某,并且要冀某某微信扫码转账垫付392元,被害人冀某某拿着红酒按照饿了么订单的地址来到**小区,给收货人和发货人打电话均是关机状态,被告人刘某甲在收到冀某某垫付的392元后占为己有,逃离作案现场。

三十三、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刘某甲蹿至河南省新乡市**小区附近,在美团外卖平台下单让被害人崔某某到**座代购一瓶红酒,在**座楼下嫌疑人刘某甲将准备好的低价红酒交给崔某某,并且要崔某某微信扫码转账垫付392元,被害人崔某某拿着红酒按照美团订单的地址来到解放路**大厦,给收货人和发货人打电话均是关机状态,被告人刘某甲在收到崔某某垫付的392元后占为己有,逃离作案现场。

三十四、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刘某甲蹿至河南省新乡市**小区附近,在美团外卖平台下单让被害人段某某到**小区代购一瓶红酒,在豫兴龙湾B座楼下嫌疑人刘某甲将准备好的低价红酒交给段某某,并且要段某某支付宝扫码转账垫付392元,被害人段某某拿着红酒按照美团订单的地址来到解放路**大厦,发现订单地址说的**室是虚假地址,给收货人和发货人打电话均是关机状态,被告人刘某甲在收到段某某垫付的392元后占为己有,逃离作案现场。

被告人刘某甲采取以上手段在新乡、郑州、石家庄、保定、廊坊、北京、天津、沧州、临沂、淄博、南京等地作案34起,社会影响恶劣,根据美团公司、闪送公司、饿了么公司的相关数据,涉案金额为12903元。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77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甲刘某甲照片、羁押证明、户籍信息、诈骗手机型号、红酒照片、美团提供交易记录、支付宝信息、账户信息、订单详情、支付宝支付记录、APP订单截图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文某某、被害人王某甲、被害人李某甲、被害人赵某甲等34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2次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辨认人身份信息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河南省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焦振宇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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