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5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在**工程桂平市**指挥部到桂平市**镇**村征地过程中,发现位于桂平市**镇**村**队**号土地暂无村民上报登记,便心生贪念,将该块原本属于**镇**村**队集体所有的1.2530亩土地登记到其本人名下,骗取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47620.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征地图斑图、征地确认表、征地补偿协议、银行流水记录等书证,证人刘某乙、刘某丙等证人证言,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韦圆慧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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