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80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民权县**街道办事处**路,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酒店公寓**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甲通过QQ平台虚构一名为林某某的女性身份(QQ号码是:107182****,昵称:**)与被害人刘某乙聊天并发展网恋,同时刘某甲又分别以林某某、林某某弟弟、林某某母亲的名义开设微信号与被害人刘某乙聊天,其后刘某甲以需要见面费、示爱红包、买手机没有钱等各种理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刘某乙通过QQ、微信、支付宝转账给付的现金人民币2万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5.辩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婉瑶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