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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诈骗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打工。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份,被告人刘某甲到达飞云贷公司开始上班,职务为业务员。后刘某甲发现达飞云贷平台漏洞,从平台贷款购买手机,地址可以随意填写,于是产生了利用客户信息购买手机然后再卖掉的钱帮客户还款挣佣金的想法。从2017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甲谎称自己可以办理达飞云贷的信用卡,骗取被害人身份信息,在达飞云贷手机软件上进行注册。随后刘某甲以帮忙完成任务、还款需要验证码为由,利用被害人身份在达飞云贷平台申请购买手机,并且更改注册手机号码。刘某甲随后把平台上购买的手机进行变卖,同时利用被害人信息直接在达飞云贷平台进行贷款。后期被害人与刘某甲失去联系。全部赃款被用于刘某甲个人挥霍和还贷款中。

目前已核实被告人刘某甲利用被害人郝某某的身份信息未还贷款本金共计34600元,欠款金额为29620元;利用被害人张某某的身份信息未还贷款本金共计14900元,欠款金额为14900元;利用被害人王某甲的身份信息未还贷款本金共计25000元,欠款金额为25000元;利用被害人刘某乙的身份信息未还贷款本金共计8598元,欠款金额为8598元;利用被害人白某某的身份信息未还贷款本金共计36249元,已还款6274.52元,欠款金额为29974.48元;利用被害人兰某某的身份信息未还贷款本金共计29400元,欠款金额为27120元;利用被害人郑某某的身份信息未还贷款本金共计13800元,已还款2150元,欠款金额为11650元;利用被害人王某乙的身份信息未还贷款本金共计12000元,欠款金额为10000元;利用被害人任某某的身份信息未还贷款本金共计30264元,已还款21290.7元,欠款金额为8973元。以上被害人未还款本金为204811元,已还50315.22元,欠款金额为165835.78元。被告人刘某甲利用被害人秦某某的身份信息贷款共计51300元,已还款31352.53元,被害人秦某某自己偿还33270.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冀永丽

检察官助理:刘绢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寿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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