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刑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3311955********,汉族,大学专科,中共党员,吕梁市卫生局**、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吕梁市离石区**路**号。2018年6月1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依法延长办案期限二次,2018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1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2月27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9月,被告人刘某甲为偿还外债,向被害人周某某谎称已取得吕梁市**公司办公用地的土地开发权,并以开发该土地房产项目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的信任,先后于2014年12月7日、2015年1月12日在本市杏花岭区**大厦签订借款合同,骗取被害人周某某共计500万元。被告人刘某甲将500万元用于偿还债务。

案发前,被告人刘某甲已偿还被害人周某某6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莎莎

2019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陆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