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4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招远市**街道**村**号,现住址为山东省招远市**花园**号楼**单元,打工。于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犯有诈骗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在与付某某有合法婚姻的情况下,自称刘某乙、单身,经人介绍先后与马某某、冷某某以处对象为名交往,交往期间编造亲友住院借钱、购买电视机、交养老保险、女儿生孩子等理由,分别从二人处借款2400元、36900元,另以见面钱、二婚过年红包、家庭生活困难等理由向二人索要钱款以及蛋、糖等物品。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刘某甲的丈夫付某某分别退赔冷某某40000元、马某某5000元,二人均对被告人刘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冷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基本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已退赔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娜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现住处。
2.侦查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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