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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诈骗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51965********,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单元**楼**门,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2月,被告人刘某甲使用伪造的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建筑面积为31.5平方米房屋的《哈尔滨市基本建设委员会个人、建房(临时)工程施工执照》向哈尔滨市道外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调换为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的新房,骗取该办公室信任并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除可以少缴纳费用人民币123050元外,共骗取取临迁补助费人民币11340.00元。现所得赃款已返还被害单位。送检的哈尔滨市基本建设委员会个人、建房(临时)工程施工执照上“哈尔滨市太平区基本建设委员会建筑审批专用章”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8月2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道外区道外棚改办举报材料、伪造的住宅建设许可证、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个人账户记录等

2. 证人刘某乙、杜某某的证实;

2. 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 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部分犯罪系犯罪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隋学良

检察官助理:郭  扬

2020123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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