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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诈骗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4日被该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重新监视居住,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快手APP上发布出售摩托车的视频,吸引被害人陈某某等人前来咨询,后刘某甲通过邮寄改装、翻新后的报废摩托车、伪造快递单据等方式,骗取陈某某等人购车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565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微信承诺向被害人陈某某销售一辆有合法手续的九成新的地平线250型号摩托车,但实际采取改装报废摩托车的手段将一辆(仿跑)的地平线150型号摩托车寄送给陈某某,骗取购车款40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300元。

2.2017年12月,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微信承诺向被害人刘某乙销售本田CB1000XIANH摩托车一辆,并伪造虚假快递单号发给刘某乙,在刘某乙支付购车款后未实际发货并将其微信拉黑,骗取刘某乙购车款2900元。

3.2018年1月,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微信承诺向被害人郭某某销售一辆八九成新的雅马哈250型号摩托车,但实际采取改装翻新报废摩托车的手段将一辆报废雅马哈250型号摩托车寄送给郭某某,骗取郭某某购车款60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525元。

4.2018年10月初,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微信承诺向被害人杨某某销售九成新的豪爵150型号摩托车一辆,但实际采取改装翻新报废摩托车的手段将一辆报废豪爵150型号摩托车寄送给杨某某,骗取杨某某购车款275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350元。

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赔四名被害人,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郭某某、杨某某、刘某乙陈述;

3.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和辩解;

4.东海县**局**认定中心**认刑【2020】14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人民法院

检察官:尚春波

检察官助理:李依飞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监视居住于住处,联系电话15896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交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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