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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诈骗案)_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三部刑诉〔2020〕98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21993********,汉族,中专文化,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广东省揭西县**镇**村委**村**巷**号,暂住本市闵行区**路**花园**号**室。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起,任职于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被告人刘某甲负责接待有意向办理贷款业务的客户王某丙。同年9月23日,王某丙与*甲公司签署信息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但贷款因故未能成功。后经刘某甲联系,王某丙欲在**(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办理人民币60万元(以下币种同)的房产抵押贷款业务,且将房产证交给该公司。

2019年12月,被告人刘某甲利用王某丙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的时机及王某丙母亲于某某急于取消合同的心理,以已经取消的信息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为幌,虚构了若要取消贷款需向*甲公司支付双倍违约金,否则将无法取回房产证等事实,要求于某某向其支付违约金、管理费等共计5万元。同月20日,于某某在本市徐某某龙华中路600号附近的全家超市内向刘某甲转账1万元。同月23日,于某某签署了4万元的借条,后刘某甲带领其至*乙公司取回房产证。截至2020年4月中下旬,刘某甲持续向于某某索要4万元,但均遭于某某拒绝。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先拒不供认,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刘某乙、黄某甲、黄某乙、雷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微信聊天截图、信息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转账记录、借条、证明、微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等书证,证明被告人刘某甲诈骗他人钱款的事实。

2.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到案情况。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其对基本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琪

检察官助理:姜俊鹏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认罪认罚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随案移送赃证物品清单二份。

7.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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