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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诈骗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三部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桐城市**镇**村**组**号。2020年2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刘某甲在“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通过“陌陌”社交平台发布虚假信息,以出售医用口罩为幌子,骗取被害人姜某某、沈某某、刘某乙信任,并引导被害人将支付的价款共计5100元分别转至其指定的支付宝账户,用于赌博游戏应用程序的充值。

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2月18日,在嘉定区**路**号废弃房屋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接受证据清单》证实,2020年2月,其在陌陌上发布消息求购口罩,有人主动联系称有渠道购买口罩,其通过QQ(QQ号:79439****)与对方谈妥购买口罩事宜。2月13日上午,其向对方提供的支付宝账号转账2250元,用以购买1500个口罩。之后对方迟迟不发货,联系也不回复,遂觉被骗。另,其还将该QQ号推送给好友沈某某,沈某某也被骗。

2、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接受证据清单》证实,2020年2月11日,其通过好友姜某某介绍,在QQ上结识一自称有口罩可出售的人(QQ号:79439****),并于当日转账2400元至对方指定的支付宝账户,以购买1900只口罩,结果对方迟迟不发货,联系也不回复。

3、被害人刘某乙的的陈述、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实,2020年2月10日19时,有人通过“陌陌”主动联系其称有口罩货源,并提供了卖口罩人的QQ号,其遂加了对方QQ(QQ号:79439****),后谈妥以450元价格购买300个口罩,并通过支付宝转账至对方指定账户,之后就无法联系对方。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刘某甲系被抓获归案。

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实,2020年2月,其通过在陌陌上留言、QQ聊天的方式,假称有医用口罩可以出售,诱使三名被害人向其转账购买口罩,钱款均转至其指定的支付宝账号,用于手机赌博游戏应用“无他棋牌”的充值,相关支付宝账号也是该游戏随机提供的充值账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事实,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礼珺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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