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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9〕92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6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户县,住西安市雁塔区**园**号楼**室。2000年1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02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鉴于案情重大、复杂,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0月4日至同年10月18日、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被告人刘某甲隐瞒婚姻状况通过“世纪佳缘网”认识了被害人刘某乙,经接触,二人以恋人关系交往。2016年2月开始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以替刘某乙办理诊所手续、为自己公司的员工办理社保为由,多次骗取刘某乙人民币共计164万元,所得款项用于刘某甲归还个人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闫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公物证鉴字【2019】2531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一百六十四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山娜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陆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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