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检一刑诉〔2019〕30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7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8月9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等,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0月27日至2019年11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与毛某某(另案处理)系情人关系,刘某甲明知毛某某2014年很多生意做不好且欠账,2015年已经处于四处借钱的状态。2015年5月左右,被告人刘某甲伙同毛某某谎称在蚌埠市淮上区投资**医院,随后二人虚假承诺在建造医院过程中将强电工程承包给顾某某,刘某甲虚构上海**军大的医学博士,肝胆科医学专家,具有少将军衔的身份,使被害人顾某某信以为真,于当月将刘某甲、毛某某介绍给蚌埠市**工贸公司经理孙某某洽谈**医院的合作事项。
随后毛某某、刘某甲以投资**医院缺少资金需要借款为名,由毛某某出面,多次从顾某某处于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9月份四次骗取计142.95万元,上述借款仅偿还利息至2016年4月即不再偿还。毛某某、刘某甲在顾某某的介绍下,还以相同手段分别于2015年5月11日和8月21日两次骗取被害人刘某乙计60万元。上述借款仅按约定偿还部分利息至2016年4月份,其中共偿还顾某某84000余元、刘某乙15万元。此外,毛某某还以相同手段骗取袁某某等人钱款。2017年春节后,多名被害人与毛某某失去联系。
另查,2015年夏天,毛某某给刘某甲转款6万元用以买车,并于2015年给刘某甲17万元现金用于买房。在2015年7月,毛某某还给刘某甲转款1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入所健康体检表、证明、毛某某控告刘某甲的材料、控告书,报警材料、控告书、担保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质押协议、借条,证明、银行流水账、限制消费令、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毛某某个人注册公司及财产情况;
2.证人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顾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诈骗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艳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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