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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岳麓区**镇**村**组**号,现住长沙市岳麓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将本案退回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补充侦查,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于2020年1月2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刘某甲在长沙**房地产****城售楼部做置业顾问期间,以帮助购房客户代为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契税为由,骗取张某某、刘某乙、李某某人民币共计8167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5日,被告人刘某甲以帮购房客户张某某代缴房屋维修基金、契税为由,骗得人民币24000元。

2、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刘某甲以帮购房客户刘某乙代缴房屋维修基金、契税为由,骗得人民币28000元。

3、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刘某甲以帮购房客户李某某代缴房屋维修基金、契税为由,骗得人民币2967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家属已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黄柏玲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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