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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3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花园****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樟树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其父亲刘某乙在义城镇罗港村委开出了一张20方砂子、15方卵石的用砂审批单,并到义城镇政府登记、盖章。之后,被告人刘某甲要其朋友毛某某帮其留意是否有人想买砂票(指用砂审批单)。经毛某某介绍,2019年12月16日上午,被害人傅某某与被告人刘某甲联系买砂票事宜,被告人刘某甲告诉傅某某一方砂要50元,他有几百方砂。双方谈妥买砂票的事情后,被告人刘某甲在其开具的用砂审批单上将20方砂子改为320方,15方卵石的改为215方,并在运输车辆栏添加了被害人傅某某提供的赣CU****、赣C6****车牌号码。当天晚上,被告人刘某甲以16000元的价格将用砂审批单卖给了被害人傅某某。被害人傅某某拿到用砂审批单后发现拉不到砂子,遂要被告人刘某甲退款,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12月21日、2020年1月分三次通过微信及现金给付的方式共退了10000元给被害人傅某某。之后傅某某和毛某某多次向被告人刘某甲索要剩下的6000元钱,被告人刘某甲均推脱未给。2020年3月18日,毛某某和朋友吕某某等人在本市药政宾馆门口看到被告人刘某甲后拦住了被告人刘某甲的车子,要被告人刘某甲还钱,被告人刘某甲还不起钱想离开便驾车顶撞吕某某,致吕某某受伤,毛某某遂报警。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刘某甲退还了6000元给傅某某和毛某某,取得了傅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傅某某的陈述;2、证人毛某某、吕某某、裴某某、刘某乙、黎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辩认笔录;5、用砂审批单、义城镇购砂卵石盖章登记表、刘某甲微信交易明细、傅某某微信聊天记录;6、受案登记表、协议书、领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1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红芳

检察官助理:罗德昌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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