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34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9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住**镇**村**村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合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由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至5月期间,樊某某(已判决)、朱某某(已判决)共谋在没有国家金融许可的情况下出资搭建外汇交易平台,利用外汇、贵金属、能源、股指交易等交易品种发展客户入金操作,以赚取客户损失的方式牟利。后朱某某前往福建省泉州市****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该公司人员与郑某某(已判决)对接该平台的各项技术设置,并引入外汇真实交易数据和香港恒生指数数据,同时将交易结算设置为用美元进行结算。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中旬期间,该交易平台正式上线运营并先后被命名为**平台、**平台、**证券平台,该平台依托安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对外招收代理商,由代理商发展客户入金,同时也自行发展客户入金。该交易平台入金通道被设置成AB两种,A通道下客户入金资金随即进入真实交易市场,在客户操作期间,平台收取一定手续费用;在B通道下客户入金资金随即进入朱某某、樊某某等人在第三方支付公司中开设的私人账户内,仅在平台账户中显示相应虚拟入金资金的余额,与真实外汇交易市场和香港股指市场并无连通。
樊某某、朱某某与各层级的下级代理商(一级代理、二级代理、终端代理和自营终端)共谋利用该交易平台B通道下,虚拟封闭的交易环境进行诈骗。具体方式为各代理商组织业务员引诱客户进入各种股票分析微信群,并组织业务员操作大量微信号扮演多个虚假身份在群内讨论股票、外汇等,吹捧指导老师,烘托群内气氛,谎称跟随老师操作能赚钱等方式,引诱客户在指导老师的推荐下入金该平台,并让客户误以为在该平台可以进行真实的外汇和恒生指数的炒卖。后各代理商会组织专门人员冒充指导老师,并利用“200倍杠杆”、“反向喊单”、“止盈不止损”、“频繁交易”等手段,诱使客户在虚拟的交易环境中产生大量虚拟交易亏损。在此过程中,各代理商组织业务员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客户误以为是真实交易产生的真实亏损并认可平台账户内虚拟入金资金余额的扣减,从而非法占有客户入金的真实资金。所得赃款由各层级代理商和平台公司按一定比例瓜分。期间该平台频繁更换名称、采用拖延出金等手段逃脱原有客户的出金申请,造成大量客户在B通道内入金的资金全部损失。
樊某某、朱某某作为前述交易平台的运营公司的股东,在该平台搭建期间招募孟某某(已判决)、宋某某(另案处理)入伙,并由朱某某对接郑某某完善平台的各项设置,以便为下一步的诈骗行为创造便利条件。在该平台上线运营后,樊某某主要负责对外招揽代理商;朱某某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进行管理,对下级代理商发展客户的损失进行返还分配;孟某某主要负责对接郑某某解决客户在平台操作时产生的各种技术问题,维护平台的正常运行;宋某某主要负责在入金客户产生损失后,对下级代理商进行赃款的返还分配。樊某某、朱某某、孟某某、郑某某涉案总金额均6035679.2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参与的诈骗犯罪事实如下:
2017年10月前后,刘某丙(已判决)伙同李某某(已判决)、谢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组建****公司代理前述交易平台后,另行招募人员成立安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终端代理,并分别设立李某某业务组、汤某某(已判决)业务组、孙某某(已判决)业务组等,按照前述模式进行诈骗。截止案发:汤某某带领被告人刘某甲以及黄某某、韩某某、刘某乙等业务组成员于2018年5月间共同诈骗被害人蔡某某111387.6元人民币、被害人付某某185692.5元人民币、被害人高某某269994元人民币。涉案总金额567074.1元人民币。
2020年1月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到公安机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表、享德入金通知书、银联订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丙、李某某、汤某某、韩某某、黄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付某某、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涉案总金额567074.1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学功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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